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确认类)
来源: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03 16:2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7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 24 | 行政确认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1.受理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报案的农机事故,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主管部应指定两人以上农机事故处理人员负责调查案件。调查时应出示执法、事故处理证件,并做好事故的勘查工作。 3.审查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的经过、伤亡、经济损失及原因分析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认定意见。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告知阶段责任:主管部门作出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复核、上诉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农机事故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5 | 行政确认 |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28号)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2.《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机构(以下简称职能机构)组织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申请的,职能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申请人签字确认。职能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2.鉴定阶段责任:现场鉴定由职能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专家鉴定组独立开展现场鉴定工作。 3.鉴定结果阶段责任: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并将鉴定书交给组织鉴定的职能机构。 |
1.对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办法规定的; 3.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4.违反鉴定程序,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4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