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2019年5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及时更新了《宿州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我局办公室(地址:宿州市淮河西路306号)。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我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宿州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我局办公室(地址:宿州市淮河西路306号)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我局信息公开网站地址:http://www.ahsz.gov.cn/public/column/2655603?type=2&nav=1,我局当面受理点: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7-3921559。
我局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我局将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我局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我局将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
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宿州市淮河西路306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57-3921559;传真号码:0557-3906722;电子邮件:sznwbgs@163.com;邮政编码:234000。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如下表所示)。《申请表》也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但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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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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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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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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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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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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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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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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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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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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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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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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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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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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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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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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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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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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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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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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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我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三)申请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我局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我局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我局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我局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我局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我局若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我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我局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
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宿州市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57-3937002,地址:宿州市淮河西路306号,邮编:2340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