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措施(试行)明白纸

发布日期:2019-08-15 10:52 阅读: 字号:

一、“一站式”服务

有意落户宿州城镇的人员凭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户办大厅)领取制式的书面申请,签字即办。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所需材料。所有业务均免费办理。

可通过农业转移人口“一站式”服务专窗办理就业技能培训补助、吸纳就业补助、来宿人才就业补助、免费创业培训、个人创业担保货款、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事项,公积金汇缴事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农业转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高龄补贴、农业转移人口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事项,城区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事项,跨省异地结算转诊备案、新生儿参保事项。对符合政策、材料齐全可以办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办理办结,在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过“服务专窗”进行反馈,同时反馈申请人。需要材料(证件)传递送达的,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三权保障”

“三权”主要是指农业转移人口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以及派生的征地补偿权、惠农补贴享有权,在户口迁移至城镇后,依法保持不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村二轮承包为基础,农业转移人口与农村人口按照同等条件落实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政策。对全家或部分家庭成员迁入城镇转为城镇户口的,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农业转移人口同等享有放活承包地经营权的各项政策。可通过土地流转、入股等方式获取土地收益,可通过“土地托管服务”委托经营,同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业政策保险等金融保险政策。

2、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对因居住在城镇不便了解公示结果的农业转移人口,应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进行专门告知。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中,保持农业转移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通过颁发股权证书,确认农业转移人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拥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3、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农业转移人口与农村人口按照同等条件统一纳入“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统一落实“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各个环节,统一落实“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全家或部分家庭成员迁入城镇转为城镇户口的,原享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民主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等理由剥夺其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

派生的征地补偿权和惠农补贴权:一是征地补偿权:农业转移人口与农村人口按照同等条件享有征地补偿权。农业转移人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用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内部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等理由剥夺其权利。二是惠农补贴权:通过“一卡通”发放惠农补贴,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应得的惠农补贴不被截留。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确保惠农补贴政策不走样;对因居住在城镇不便了解公示结果的农业转移人口,应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及时告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三、随迁子女教育(就读小学、初中)

凡是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由非城区迁入城区的并购房(办理产权证)实际居住的,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入学安排到学区学校就读。其他情况,首先考虑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在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的情况下,再由埇桥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原则上同一房产一个学段内(小学六年、初中三年)只享受一个入学名额(多胞胎、二胎除外)。(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四、住房保障

1、农业转移人口中,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2、务工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符合相应条件,在宿州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并办证落户的,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农业转移人口在主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并落户,对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五、基本医疗卫生保障

凭户口簿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六、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零就业家庭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期间,每天给予不超过100元补助,培训机构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补贴补给培训机构,往返交通补助直补个人;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伙食费、交通费补助直补个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创业培训

有创业培训意愿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均可向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宿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参加免费创业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进城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创业担保贷款

进城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向创业所在地申请额度不超过1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高龄补贴

80周岁至8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9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年3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400元;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纳入低保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50元高龄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一、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城市低保户中80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城市低保户中6079岁失能、失智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二、最低生活保障

城镇低保标准583/月,拟补差水平408/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三、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保障

市属三级医院起付线为700元;剖宫产定额报销12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1万元;0-5万元段报销比例为60%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5%;罕见病病种门诊报销政策参照特殊慢性病门诊执行。(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十四、吸纳就业补助

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底,企业每新增20名农业转移人口并缴纳社保满1年,一次性补助企业5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五、就业补助

1)应届高校毕业生(包含留学回国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免费学生),在宿就业落户(仅限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2)对宿州市区包括市直和市经开区、市高新区、宿马园区所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引进全日制高职院校或其它院校专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在宿州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并落户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4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办、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六、促进就业

来宿投资创业并落户,合法经营满1年,法人代表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两级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10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财政局)

 

宿州市提高城镇化率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15

 

市直相关单位咨询监督电话:

市公安局  3662139                         市农业农村局  3937922


市卫健委  3058092                         市医疗保障局  3912110

市民政局  32550163255056                市税务局  3039673392830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050107               市人才办  305172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0303233023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