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87/201906-00050 信息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19-09-24 15:34
文  号: 宿农〔2019〕15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市农业农村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印发市农业农村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9-24 15:34 编辑:农业农村局

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机关及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现将修订后的市农业农村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923

 

农业农村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高效运转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统一领导下,机关及属各单位的财务活动由各单位单独核算、法人负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的重大开支项目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加强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核算管理;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和监督财务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切实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数据准确;报表真实,报送及时;档案完整,保管妥善。

 

第二章  预算收入管理

第四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各单位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资金。

第五条 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凡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规范财务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条  财务支出管理

(一)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和政府采购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可自行分散采购采购方式优先选择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方式

2.电脑、打印机、照相机、其他办公设备设施等大额固定资产的配置,机关科室应详细填写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经办公室核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机关按程序自行采购

(二)差旅费

1.差旅费支出包括因公外出和参加会议培训

2.差旅费开支标准: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到宿州市所属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埇桥区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务活动的,伙食补助费、差旅费补助标准分别按每人每天70元和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到市经开区、宿马园区、高新区、鞋城管委会开展公务活动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具体按《宿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宿财行〔2015〕36号执行。

3.出差人在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严格按审批单批准的出差线路、事由和人数填报,住宿费实行限额凭发票报销。

4.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经批准参加会议或培训的,报销时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文件,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时间报到及返回。发生的差旅费等按下列原则报销:

1)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据实报销。

2)住宿费。按规定据实报销。

3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仅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要求食宿自理的,除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外,会议、培训期间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其他特殊情况,需出具情况说明。

4)会议费、培训(学习)费、资料费凭会议、培训通知主办方其他证明文件和合法合规票据与差旅费一并报销。

5.出差人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出差回来一周内办理完毕,超过一个月的需出具单独说明,否则将不予报销。

(三)公务接待

1.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对口接待。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审批制度。机关的公务接待由对口接待科室申请,并填写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审批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属单位接待参照机关按统一标准和程序执行。具体标准按照《宿州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宿财行〔2015〕4号)、《宿州市省内公务接待细则》(宿办明电〔2018〕42号)、《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宿财行〔2018〕258号)等文件执行。

2.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日、每餐接待费用应及时签字确认,及时结账报销。报销时,要提供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通知记录单接待用餐清单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审批单等,要严格做到“四单合一”。

3.严格按公务接待制度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接待,从严控制陪客人数。确因工作需要的接待,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安排接待对象用餐一次,用餐标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200/人.天不含酒水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5.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实行公务卡结算和对公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6.严格执行外事、招商活动用酒备案制。按照《关于对宿州市外事、招商活动用酒备案表进行修改的通知(宿纪办明电〔2018〕11号)文件规定,外事、招商活动需要用酒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或在用酒当日,如实填写《宿州市外事、招商活动用酒备案表》,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1日或在当日备案的,应在事后1个工作日备案。备案表一律采用电子备案方式,各单位如实填写备案表各项内容,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电子扫描件形式发送到szyongjiubeian@163.com。费用报销时必须附有《宿州市外事、招商活动用酒备案表》。

(四)会议费

1.会议实行计划管理、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及时编制会议计划预算,并按程序报批。具体按照《宿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宿财行〔2018〕179号执行。

2.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体会议、市委全委会、市纪检委(市监察委)全委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要求县、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

三类会议:市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市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3.会议审批程序:三类会议,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4.会议时间。部门召开的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5.三、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要根据会议性质、内容和市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其中,工作人员分别控制在会议代表的8%和5%以内。

6.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7.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200

130

120

450

二类会议

180

110

60

350

三、四类会议

170

100

30

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8.会议费报销。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9.会议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10.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五)培训费

1.举办培训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体按照《宿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宿财行〔2018〕180号执行。

2.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开支标准。培训原则分为二类培训项目,其中,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一)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安排食宿的,一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40元标准包干执行,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20元标准包干执行。不安排食宿的,一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80元标准包干执行,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70元标准包干执行。

(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180

100

50

20

350

二类培训

170

80

30

20

300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培训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上述在15天以内的(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3.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4.培训审批程序:各单位在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5.培训费报销。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综合定额范围内的,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培训通知及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者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6.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7.其他要求:

(1)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2)各单位开展培训,原则上不得在市外举办。确属特殊情况,必须在市外安排培训的,须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后进行,培训费按培训地所在市(区、市)市级培训标准执行。

3)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4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第八条 借款管理、现金管理和公务卡制度

(一)预算单列单位应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根据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办公费、购置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差旅费补贴实行打卡支付。

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结算,确需使用现金的,须填写现金使用申请表并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向财政局申请办理取现业务。

(二)经费支出应全面实行转帐支付或公务卡结算

原则上不再办理因公借款,确需借款的,应严格借款手续和限额,按审批权限审批。经办人员返回单位或办理完毕一周内必须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尚欠借款未还清的,原则上不予再借款。

第九条 财务报销审批制度

1.对所有的经费报销,均由经办人详细填写单据报销封面或差旅费报销单,并贴附有关正规发票或财政专用票据和批件及经审批的支出计划等,票据必须有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时签名,主管会计审核后再送领导审批。

2.报销封面要按支出项目分类填写,不同支出项目不能填在同一报销封面上。

第十条 审核签批人的权力职责

(一)经费限额审批额度

 1.机关经费支出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支出超过2000元,低于20000元(含20000元)的,需填写宿州市农业农村大项经费支出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批后,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支出超过20000元的,经党组会议研究后,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2.属事业单位各项支出由各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支出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负责人直接审批;超过2000元,低于20000元(含20000元)的经费支出,需填写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大项经费支出审批表,报分管领导签批后,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20000元的经费支出,需经党组会议研究后,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审核签批人的职责

经办人应如实填写报销单据事项金额,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对报销单据事项、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会计人员负责对报帐的金额进行核对,对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制度

1.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约束和自我监督机制,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单位内部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2.保持内部审计监督的常态化,平时应加强对重大支出的监督监管,每年对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党组汇报。

第十二条 公开公示制度

单位各项费用支出,应每月一次在单位内部公开。

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等“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按照政务公开规定的时间和范围,予以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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