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梨案

发布日期:2024-10-22 16:14 编辑:sznyncj 来源: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阅读: 字号:

案情概要:   

     2024年4月22日,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合瑶周市监案移[2024]34号),函中涉及合肥市瑶海区唐粼水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砀山酥梨,经砀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砀山酥梨系合肥市瑶海区唐粼水果批发部从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唐寨镇代庄村村民宋某某(身份证号:34222119740104****)处购进,宋某某对销售给合肥市瑶海区唐粼水果批发部该批次砀山酥梨无异议。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ZQJY-2023-W1013621),该批酥梨样品中农药成分苯醚甲环唑残留含量1.18mg/kg,而样品中农药成分苯醚甲环唑标准值应≤0.5mg/kg,当事人对检测结果也无异议。该批砀山酥梨的农药残留即苯醚甲环唑含量超标,宋某某涉嫌销售的该批次砀山酥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砀山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4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宋某某把自己家种植的600斤砀山酥梨,销售给合肥瑶海区唐粼水果批发部,以1.2元/斤销售,共计违法所得720元。砀山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当事人宋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砀山酥梨一案做出处罚决定(砀农(农质)罚[2024]9号)。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宋某某为农户,货值金额720元,违法所得720元,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没款合计1220元。

案例特点:

当事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相对薄弱,未严格按照用药说明施药,私自加重剂量,致使上市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农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规范农药等使用行为,有效从源头上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构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为消费者放心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案件办理人:王北斗      联系方式:13955739840

案件办理人:郭        联系方式:18697575040